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中州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唐立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挥公园管理处院内。
河南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928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河南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183200元,原告河南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二、如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欠款,被告自愿按下欠剩余欠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437元,被告中新信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河南恒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暂无可供执行余额。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康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