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63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冻结被告价值617766.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价值617766.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艺娜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