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6397号之一
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豫0102民初63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766.30元。原告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市力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766.3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艺娜
书记员  李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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