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730号
申请人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心西路与龙兴南街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61687118W。
法定代表人刘朝锋。
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翠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89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
申请人河南**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51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万八千五百一十一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