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94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89号公寓楼2幢6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关于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18年12月18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2018年12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庭说明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院,电话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4、2018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5、2019年1月29日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6、2019年1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网络账户、车辆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7、2019年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弘鑫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案款56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7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758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