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5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3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2498.37元。被执行人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52498.37元(含诉讼费),于2022年1月1日前偿还剩余83000元及所有利息。该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5执3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