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447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沙河铺莲花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