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6447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沙河铺莲花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