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4321号
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W717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庆学,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沙河铺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彬,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南市捷元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