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住所地为固始县沙河铺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固始县财政投资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574074428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始县财政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民初48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华昌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份,申请人***得知原案诉争的债权债务在起诉前已经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实现,被申请人的起诉没有依据,主体资格不合法,请求对本案再审。 投资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主张的民诉法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并不适用于调解书,也即新证据的出现并不能推翻调解书。调解书在民事领域中属于特别的法律文书,它是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置,对调解书的否定在法律上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民诉法规定的关于调解书一经作出不得上诉,就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否定调解书的严格限制,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书的再审仅在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证据,应当仅限于违反自愿原则与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两种证据。即使有关于案件事实的新证据,也无法推翻调解书。例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哪怕提出关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甚至借款人是否借款的新证据,都不足以推翻调解书。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原文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判决、裁定”是仅限于判决、裁定,并不包含调解书。如果民诉法中的“判决、裁定”需要包含调解书的话,民诉法司法解释会单独进行解释或另外作出规定,比如,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对于调解书的申请期限,民诉法司法解释又单独另外作出了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中的“判决、裁定”包含调解书的话,民诉法司法解释就不会另外规定了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期限。所以民诉法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的“判决、裁定”当然也不适用于调解书,也就是说除了民诉法二百零一条的两种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新证据的出现并不能推翻调解书。二、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过申请期限,依法应当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本案的调解书生效时间是在2019年7月,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在2021年8月,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早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期限,依法应当驳回申请。另外,因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对六个月期限并没有做例外规定,这里的例外规定是指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受六个月限制,但该条文并未作出如此规定,故申请人只有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与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调解书的再审程序,也就是说申请人既要有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要在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三、申请人在执行阶段还款80万并承诺还款的行为,再一次肯定了申请人借款以及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的事实。申请人作为还款义务人,其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承认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承诺还款,在调解书生效执行后,又多次向法院承诺还款,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在此次提出再审时,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款事实,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债务消灭事实完全没有证据支撑,且与自己的行为相悖。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当事人启动调解书再审的时间条件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3日,申请再审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启动调解书的再审理由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本案的实体处理来说,被申请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借款借据、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双方的借款关系以及依约支付了约定款项,申请人现称案涉债权已经消灭,未提供还款记录或者通过抵消、免除、第三人代为清偿等其他方式导致债权消灭的证据,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霞 书 记 员 颜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