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04民初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60478H。
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高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利,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韩庆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