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46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生,汉族,沁水县人,现住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晓丽,山西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郑村镇兴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郑村镇兴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177672353XG。
法定代表人:王慧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60478H。
法定代表人:高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该公司晋城区域经理。
原告***与被告沁水县郑村镇兴德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晋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