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4587号
原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60478H。
法定代表人:高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银屏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7823689H。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汝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瓷小镇游客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95404404X。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第三人:***,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第三人: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建兴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95121199Y。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三人汝州市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