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7654号 保全申请人: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建兴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951211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96260478H。 法定代表人:高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常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4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