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段某某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411民初825号
原告:段**,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基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青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原告段青松负担。
审判长龚垣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申宏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