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豫1528民初58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宗俊,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息县建业华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金英,该公司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息县建业华昶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诉讼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213.6万元,已支付53万元,剩余160.6万元定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40万元;此后每月30号前支付1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双方别无纠缠,原告***自愿放弃追诉被告或其他关联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被告***必须保证按时偿还,若逾期不能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用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