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大东家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28民初3168号
原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豫建筑公司),住所地:息县龙湖街道水岸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050891438R。
法定代表人:潘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田军,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东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家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西车站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91541K。
法定代表人:孙军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业,该公司员工。
原告佳豫建筑公司与被告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豫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涂田军,被告大东家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佳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900000元及利息1744054元,并判决被告从2022年6月2日起以7900000元为基础,月息按9厘61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判决原告对“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开发的息县东湖秀景项目26#、28#楼未建房就开盘售卖,总收预付款2000多万元,造成100多户业主七年得不到房子,并且一直是空地,引起业主群体到省里、北京上访,后县委成立东湖秀景问题楼盘工作组,并开始查东湖整个楼盘问题情况,得出结论是,现有未售楼盘和已售但未付全款楼盘资金足够26#、28#楼的建设资金问题。并成立息县问题楼盘专用账户,为了以后楼盘建成能够顺利办证,政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之一县住建局纪委书记找到原告,亲自把所查账目及未售房和已售房但未付全款的账目交给原告,让原告放心承建,在被告没拿一分钱的情况下,原告替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房屋于2020年2月建成,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2日在政府工作组主持下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1223772.02元,2020年11月17日,双方负责人在该结算单据上签字。被告承诺60日内付清工程款,后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分多次支付现金计190万元、房款226156元,扣除被告应当支付给徐长华1195312元,截止2022年5月30日,被告还下欠原告工程款790万元。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出诉求,请法院给予支持。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佳豫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三份,结算单据三份及结算过程照片6张及龙湖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是原告请求工程款的依据;2.在政府工作组的参与和见证下,双方进行了三次工程款结算,第一次结算确定的工程款数额为59915220.5元,第二次、第三次扣除相抵门面房后结算还下欠11223772.02元。这三次结算都是在政府工作组的参与下进行的,该三次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三、根据《合同法》286条、《民法典》807条及《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对其承建的工程26#、28#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18个月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后15日内拨付款项。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时间为2020年11月17日,加上15日的付款期限,优先权行使的期限应计算至2022年6月3日。
大东家房地产公司辩称,首先,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涉案工程签订有合同。合同约定有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但该工程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不具备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其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答辩人已经付款5000余万,至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发票。第三,合同第10.2条对工程结算进行了约定,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量进行计算。
综上,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已付工程款清单。拟证明截止到2018年7月20日已付款52619201.98元。在之后仍有付款。
二、闫成德证明一份。拟证明闫成德在2020年8月12日所谓的对账单签名是被逼的,并不是闫成德的真实意思。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大东家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佳豫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息县东湖国际花园28#楼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随后双方又签订了《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8#楼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8#楼的建设、承包人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合同保证金的交纳与退付、合同工期、合同价款结算、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
2018年4月6日,大东家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佳豫建筑公司签订了《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本补充协议与标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有争议及相互抵触的均以此补充协议条款为准。1.项目名称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4.合同价款:4.1.东湖秀景花园26号楼住宅(面积:1950.74平方米)、28号楼住宅(面积:16869.97平方米)价格按每平方米1363.8元,此单价为固定价格,不作任何调整”。4.2东湖秀景花园26号楼商铺(面积暂定5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测量)、28号楼商铺(面积:4689.02平方米)价格按每平米1216元,此单价为固定价格,不作任何调整。4.3东湖秀景花园28#楼地下室总价为:10480160元.此价格为固定总价,不作任何调整。4.4.28号楼住宅合同总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万零柒仟元整(23007000元)商铺合同总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柒拾万零壹仟元整(5701000元)。4.5.26号楼住宅和商铺合同总工程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贰拾柒万元整(18270000元)4.6.以上价格均含税,在内外墙粉刷完成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已拨全部工程款)。4.7.乙方完成的工程量按双方认可的预算为准……8.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8.1.乙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和要求向监理、甲方上报工程预算书并附进度报表和质量合格验收签证记录15个工作日内监理和甲方审核完毕签字、盖章作为付款依据。8.2.变更部分必须有设计变更或甲方及监理签证方可进入工程结算,结算时按第10.2条。9.工程款支付:9.1乙方垫资施工28#楼人防地下室土建和商铺封顶结束达到质量要求,付人防地下室和商铺合同总工程款的70%住宅施工到七层封顶付合同总工程款的(各注:不含28#楼人防工程)35%,封顶付合同总工程款的(各注:不含人防工程)35%,内外粉砌墙结束、门窗安装完毕付合同总工程款的(含28#楼人防地下室土建和商铺)15%;26#楼施工到六层封顶,付合同总工程款的35%,主体封顶付合同总工程款的35%,内外粉砌墙结束、门窗安装完毕付合同总工程款的15%。9.2.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及竣工备案通过后,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后,甲、乙双方核对结算、签字、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12%,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保修期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质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10.竣工结算:10.1工程竣工后按实结算,甲方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水电验收证明、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人防设备验收证明除土建工程等,如果因为人防地下室甲方没有安装人防设备或其它装修工程,导致乙方住宅完成不了竣工备案,甲方应继续支付药定工程款。10.2工程结算约定:10.2.1.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10.2.2.《河南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及相应的计算办法、省市有关造价管理文件。10.2.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10.2.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10.2.5.材料价格按《息县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二0一七年9-10月份)调整,缺项材料按《信阳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二0一七年四季度)调整,仍有缺项材料按市场价调整计入。12.违约责任:12.1.甲方违约责任:12.1.1.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利息。合同签订后,佳豫建筑公司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2020年4月24日、8月12日、11月17日,在政府工作组的组织下,佳豫建筑公司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进行了三次结算。2020年4月24日,佳豫建筑公司代表杨涛,大东家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清阳于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认定建筑总工程价款为伍仟玖佰玖拾壹万伍仟贰佰贰拾元整(59915220元)。2020年8月12日,佳豫建筑公司与大东家房地产结算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代表闫成德于结算单上写下:“总计下欠施工方工程款壹仟壹佰贰拾贰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整”并签字确认。佳豫建筑公司代表杨涛、彭涛,大东家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清阳亦于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20年11月17日,佳豫建筑公司代表杨波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副总孙军伟亦于2020年8月12日的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账已核对。
双方结算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陆续向佳豫建筑公司用现金支付共计1900000元和抵房款226156元形式支付部分工程款。
另查明,案涉东湖秀景26#楼、28#楼房屋已交付给大东家房地产公司销售,已有部分业主入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佳豫建筑公司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8#楼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佳豫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在完成工程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项目负责人及代表亦对其施工量及未结工程款予以确认并于结算清单上签字,且大东家房地产公司接收房屋后对外销售,已有部分住户入住,应视为对东湖秀景26#楼、28#楼工程的验收。故对于大东家房地产公司认为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结算,不具备支付全部工程款条件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佳豫建筑公司自认大东家房地产公司结算后支付现金共计1900000元、抵房款226156元,大东家房地产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外仍支付有其他工程款。故佳豫建筑公司要求大东家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工程款7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在佳豫建筑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作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8#楼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利息”因该条款中约定的“同期银行利息”概念模糊,不明确,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故本案延期付款利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从最后一次结算日2020年11月17日起15日后至工程款执行到位为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款利率向佳豫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大东家房地产公司认为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发票,根据双方签订的《息县“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第4.6.约定:“以上价格均含税,在内外墙粉刷完成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已拨全部工程款)。”因本案中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尚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故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佳豫建筑公司开具发票的条件尚未满足。待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起,大东家房地产公司可向佳豫建筑公司要求开具相应发票。
关于本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佳豫建筑公司要求对“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大东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率计算至款项执行完毕为止);
二、原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对“东湖秀景花园”26#、28#楼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08元,减半收取计39654元,由被告河南大东家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文英
书 记 员  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