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486号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启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741103.85元的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741103.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41103.85元的财产。
申请保全费4226元,由申请人***远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传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