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263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鑫,女,汉族,1998年5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郊乡东环路名扬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潘小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许昌***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7.6元,减半收取计1528.8元,由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