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8民初8094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白土店乡郑楼村程楼队。
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郊东环路名扬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天中第一大街C座21层。
被告:河南朝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1号楼14层1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豫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朝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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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