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雄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民终4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雄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
法定代表人:张训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幸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光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厚全,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国,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孙广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北京雄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张厚全、孙广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项目经办人李俊未到庭为由驳回北京雄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本案应追加李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5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雄迈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征程
书记员任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