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519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宏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服务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