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幸福社区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843649661(1-1)。
法定代表人:陈光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民终5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30057元,并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387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领取。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津Q×××**北京现代牌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到固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冻结的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领取,已发现的车辆下落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