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5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幸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843649661。
法定代表人:陈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下欠款180057元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87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和解协议按期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一次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525执恢3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喻 露
审判员 周泽然
审判员 张雨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