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9222号
原告:固始县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怡和大道与204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固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幸福社区幸福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固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元光路东岸雅居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固始县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固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固始县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固始县建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