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张村乡某某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730号
申请人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振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4365184D。
法定代表人崔家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张村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5487L。
法定代表人李关淼,该村村主任。
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9)豫0782民初7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31671.58元及利息(其中,以88508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931671.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1717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涉案多起,均未执结。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辉县市张村乡***民委员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靳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