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泽州县金村镇东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执10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家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志琴,山西晋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东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
法定代表人郑建林,该村村委主任。
申执行人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东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晋0525民特145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其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划拔其在泽州县金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银行存款50000元,并依法对其在泽州县金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均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80000元、未交纳执行费18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