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豫1623民初564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区振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4365184D,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31323元,支付利息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被告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工程护坡施工合同,并全权委托原告**购买施工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等费用。被告承诺甲方拨付工程款后第一时间无条件把钱支付给原告,如若拖欠愿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赔偿。工程结束后2020年01月23日甲方把40万工程款拨付到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被告辞辞未把钱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作为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负责人,**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找金阳公司协商,金阳公司拒绝协商,原告无奈特具状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二被告答辩称: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二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款231323元,于2024年1月31日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如二被告河南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给付,从2023年7月1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双方其他概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984.93元,保全费1670元,律师费4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