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5849号
原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幢1单元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05907480(1-1)。
法定代表人:贾智钧,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欢乐家园王庄社区服务站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7446318A。
法定代表人:邢菲。
本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