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财保131号
申请人: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永泰街38号6幢11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幢1**8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宁县。
申请人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5735.1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5735.1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48.68元,由申请人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