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390号
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商宁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大厦1幢1**8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锦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