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民初1661号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苹果园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216X7。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清,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T4号楼1单元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904638。
法定代表人:高良,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永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