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3013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商砼园区车站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伟,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216X7。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