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5002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三义寨乡商砼园区车站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胜利,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中段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213X7。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董事长。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222379.2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157379.2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5日起,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为违约金共计347213.76元),共计569593.9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商砼的合同,约定被告使用原告商砼,未按时支付货款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截止到起诉之日,共产生商砼款1157379.2元,现下欠货款222379.2元,违约金347213.76元,共计569592.96元,该笔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经我院两次发特快专递均被退回,其中按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邮寄被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公司,电话错误,联系不上。因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95.9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