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1405号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峰,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广涛,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南郊乡310国道连接线南端郑汴路北。
法定代表人:甘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天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志华
审 判 员 毛 爱
审 判 员 伦振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