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1980号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216X7。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
被告: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00753851344G。
负责人:崔巍。
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