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北段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25811169T。
诉讼代表人:吕金城,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苹果园中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860216X7。
法定代表人:刘家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胡雪峰,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亮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中虽提供了施工合同和施工资料,但未提供双方对案涉工程的结算证明。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未结算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造价认定应付工程款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封市百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自学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