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87民初72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社旗县人,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正泰华府对面(光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2868968P。
法定代表人:余永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赵武,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4元,减半收取8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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