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4民初5175号
原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泰华府对面(光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永记,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隗征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37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8日,被告将正阳县汝南埠梁湖村、阮洼村小学教学楼水电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被告下欠237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二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将原告带至工地查看工程。2019年4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曹波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正阳县汝南埠梁湖村阮洼村小学教学楼水电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通过他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下欠工程款一直未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案外人曹波催要。案外人曹波以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欠***及工人在汝南埠梁湖、阮洼小学水电工工资〈大写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小写23700.00元〉河南龙泰建筑公司2020年8月7日”,上述欠条加盖有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21年5月24日,案外人曹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证明龙泰公司欠***汝南埠梁湖、阮洼小学工程款贰万叁仟柒佰元整,工程款一到公司立即支付给***(工人工资)曹波2021年5月24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证明、欠条、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案涉工程由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实际施工,后被告***又将案涉工程中的水电部分交由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二被告仍下欠原告劳务费2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二被告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数额支付劳务费。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二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隗 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