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世纪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1782号原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正泰华府对面(光明大厦)。法定代表人:余永记,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驻马店市世纪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乐山路北段(民乐路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陈艳艳,任该公司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世纪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4000000元及违约损失56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原告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与被告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正阳县麻纺厂西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5号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二层,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付款方式为分阶段付款。为此,原告支付了600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正式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竣工日期及合同价款,并约定了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可抗力及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工期延误发包方不追究承包方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目前,原告施工的正阳县麻纺厂西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E栋(5#)楼主体框架工程已经封顶,二次结构已近结束,整体工程基本完成。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近44000000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停工损失、保证金延付利息、拖欠工程款利息等约5600000元,以上合计49600000元,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特依法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案外人李**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原告认可涉案工程系由李**挂靠其施工,原告公司并未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施工。“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包工头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民个人等。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现本案原告作为未实际参与施工的被挂靠单位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郑新成审判员隗征审判员蒋静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