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4民初1673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男,汉族,约40岁,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住所地:正阳县光明大厦。
被告: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新旺住所地:正阳县雷寨乡。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阳县雷寨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所列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让原告提供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居住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河南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居住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无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希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