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豫0721执128号
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豫07民终3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2)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其他诉讼费用
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户名:新乡县人民法院
账号:251000016000001550001001769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