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3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原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滨银行存款、收入9724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