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02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未提供。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鹏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书、执行决定书等手续。经银行、公积金等相关财产查询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