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3民初365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西峡县。
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桑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5964274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淅川县。
被告:*国定,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0日,住西峡县。
原告杨喜源诉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063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国定使用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卢氏县瓦窑沟乡龙泉坪村移民建房工程,后汪国定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告***,***联系原告为其工地提供电料,共计15189.1元,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后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应诉材料无法送达,不能准确通知到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定的起诉。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71元,退还原告***,保全费9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