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于2018年8月3日以汪国定、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卢氏县瓦窑沟乡龙泉坪村,本案应由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结合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其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