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8民初580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596427418,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