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596427418。
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马凤云,经理。
被告:卢氏县瓦窑沟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彦召,乡长。
住所地:卢氏县瓦窑沟乡瓦窑沟街。
原告***与被告***、河南淇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氏县瓦窑沟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法庭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未能与原告取得联系,故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翼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