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26民初778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孔祖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57008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