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29民初1493号
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夏邑县孔祖大道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5700887Q(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春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31701383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飞,山西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两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尚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万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