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25民初293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北路**。
法定代表人:井凤桐。
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八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汉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聚,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生,住襄城县。
被告:白广春,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刘顺仙,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刘思梦,女,汉族,1991年6月8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8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郭桂云,女,汉族,1945年8月10日生,住建安区。
刘顺仙、刘思梦、***、郭桂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襄城县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祥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国聚、白广春、刘思梦、***、刘顺仙、郭桂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1025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国聚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民终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025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豫102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国聚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10民终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5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月14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云东
审 判 员  岳豪远
人民陪审员  彭士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洋